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大醫院作業基金-雲林分院40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79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丙等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4.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6.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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