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金額為200萬,第一期服務費用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5萬5,810元(包括設計監造費用及使用執照變更費用),後續各期設計監造費用依本案契約規定服務費用百分比計算,後續擴充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5年底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行政中心6F工務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行政中心7F文書科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資格:依法登記執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消防設備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具有能力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僅須符合任一項即可)。惟雖有上述投標資格,而有下列(1-1)至(1-2)款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本案投標,如有發現,其標無效,得標者取消其得標權,餘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1)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1.2) 有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各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廠商。
其餘請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說明如下: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起5天內向建築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稱都發局)提出原使用執照複本圖說調閱申請。
(2)乙方應於都發局核發原使用執照複本圖說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圖說整理並提送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
(3)乙方應於都發局核發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許可函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全案發包施工預算書圖(含規範)送機關審查,待審查通過後,依機關指示期限向消防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提出消防設備審查申請。
(4)乙方應依各審查主管機關所訂補正期限(或甲方限定期限)完成補正作業,如逾補正期限者,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罰款。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案招標文件中「本案相關規劃報告資料」檔案內容(包括規格、價格、預算額度等規劃內容)係前期相關規劃建議資料,並非預定執行方案,僅供廠商投標時參考,投標廠商仍應依本案「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等內容,就專業見解,提出服務建議方案。
三、評選會議日期地點,將於開標完成,確認符合資格後當場或由電話告知,請及早準備。
四、履約相關問題,請聯繫04-23226940#760郭先生。採購相關問題,請聯繫#758張先生。
五、第四次公告,招標內容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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