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行政中心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送達本館或專人送達至本館行政中心七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級或以上電器承裝業,且營業項目需同時具有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電信工程業及相關行業。惟雖有上述投標資格,而有下列1至2款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本案投標,如有發現,其標無效,得標者取消其得標權,餘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各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廠商。
另若投標廠商與本案承辦、監辦人員具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請切結告知本館,以便承辦、監辦人員迴避。
附加說明
一、有關履約內容相關問題,請聯絡李銘峰先生,電話04-23226940分機723。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送投標文件無效:
1.未附標價清單者。
2.外標封套未書名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3.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證件資料不符者。
4.投標文件逾越規定時間寄送達者。
5.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法律責任了解切結書,或所用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者及法律責任了解切結書未經廠商負責人簽署或蓋章者。
6.塗改招標文件內容或附書任何條件及說明書。
7.標單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塗改,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或印有印章(或簽署)而難以辨認者。
8.證件不齊或經審查未合格者。
9.未照投標須知或各項規定辨理投標者。
10.同一廠商投標同一採購案二件以上者。
三、其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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