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107年8月30日~107年9月30日
2.預計擴充金額:新台幣5,058,770元
3.預計擴充數量:依各校實際訂購數量計算
4.預計擴充項目:學校午餐團膳(含幼兒園早點及午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2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工廠登記證(營業項目須符合可提供午餐團膳)、納稅證明繳款書(新設立者,可憑稅捐機關之有關證明文件代之)
2、投保證明:提供保險期間涵蓋午餐期間之有效產品責任險保單影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交招標機關收執;其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至少應為新臺幣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至少應為新臺幣1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至少應為新臺幣1000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至少應為新臺幣5000萬元之產品責任險(投保金額未達5000萬元之得標廠商,得於簽約前補足投保金額,並提出保單證明)。乙方供應對象不止一個時,其賠償依民法規定。得標廠商需於簽約前提供保險期間涵蓋甲方辦理午餐期間(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之有效產品責任險保單影本乙份供甲方留存備查,但若廠商未能提供民國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完整合約,需在保險合約到期前補上有效之保險合約。
3、投保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4、勞務人員證明(須附106年1月至106年5月之勞保、健保及薪資或扣繳憑單證明),其中必須有營養師執業執照、有廚師證照,且勞務人員於評審時須在職(需檢附在職證明書),否則不得參與評審。
5、廚師證照(須四年換證)及其定期健康檢察報告,其餘廚工需持有丙級以上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