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290巷3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290巷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290巷3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且協助工程承商取得二階段因應計畫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證明文。
(三)以上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修正部分:
一、履約保證金,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派駐駐府助理人員一名,派駐時間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始(若遇假日,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至工程驗收決算完成,惟派駐時間至少2年;駐府人員資料(應含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勞動契約書影本)應於機關通知日30日內送機關備查。
三、機關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廠商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審查、檢討會議及會(現)勘皆屬之),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誤餐費、會場費用等)由廠商負擔。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四、107/11/16(五) 17:00截止投標
107/11/16(五) 17:30開標廠商資格審查
107/11/19(一) 10:00服務建議書評選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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