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間內,如獲上級核定補助每位學生每週增加4元採購午餐水果或副食品,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直接與得標廠商議價(議約)後辦理,該後續擴充金額依學生人數計算,其金額上限為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新臺幣213,200元,北區太平國民小學為新臺幣56,4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可複數勾選)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餐館業、食品製造業或餐盒業」之公司或行號。(請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建築師、技師、律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其他:__________。
(二)招標文件所定廠商之財力資格,廠商得以銀行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三)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
(四)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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