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106年度市府加碼補助水果或副食品費每生4元(106.05.26中市教體字第1060041920號),擴充金額為30,400元整(擴充自106年8月30日至107年6月30日止),若該預算遭刪除或不予補助則取消擴充採購。另本案經午餐供應委員會收集全校師生、家長與教職員工意見後,針對廠商各項表現予以檢討,討論通過後採後續擴充一年辦理。擴充時間自107年8月30日至108年6月30日止,擴充金額新台幣5,561,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35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之公司或行號,或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食品製造業、營業項目中可提供餐飲/便當/團膳等行業。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專業登記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符合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1.相關投標訊息請參閱投標須知。
2.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6年6月19日中市教體字第1060052645號函,修改部分招標文件(將契約書第34條(二)2.所供應之蔬果,「應採用…」修改為「應優先採用」),其餘修正截標時間、開標時間、評選時間,全案文件無其他變更。擬以原案重新上網招標(第2次)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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