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倘有補助款或追加預算,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總工程經費 1,000萬元(技術服務費擴充上限約為75萬2,792元),履約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新臺幣貳佰元整二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付款。
五、本案經費來源係屬上級補助款需俟款項核撥后方可請款。
六、本案將以開口契約方式執行,辦理內容包含道路及附屬設施之新建、修復、溝渠改善、搶修等小型工程及突發狀況維修之設計監造。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技師事務所及代碼為「I101061」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土木工程或大地工程或水土保持或水利工程類。其餘詳如投標須知。
押標金額度
無
二、開標地點:本所A棟二樓會議室
三、詳細招標資訊請閱本所投標須知及附件。摘要內容:服務建議書乙式拾份併同招標文件於截止日期前送達本所;評選項目及配分(1)組織架構(含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10分(2)設計及監造內容(含安全衛生規劃設計『包括安全衛生設備圖說規劃完整性、安全衛生資訊傳遞、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之規劃、安全衛生風險評估之能力、安全監造能力』)30分(3)工程實績(含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如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20分(4)工程期限10分(5)服務費用20分(6) 簡報及答詢10分。評分方式係採序位法,若僅一家廠商參加評選需經評選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分合格者方取得議價資格。
四、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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