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截止後至107年3月31日前,以30日之擴充數量、金額為上限(內含餐費:45元/每餐*30日*1,360人=1836000元;水果:3元/每次水果費*2次/每週*5週*1300人=39000元;合計187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餐飲業或得以製造買賣餐盒相關業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資格審查應檢附以下資格證明:
1.公司基本資料。請自行下載列印「公司基本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商業)(工廠)登記查詢。
2.納稅證明繳款書(新設立者,可憑稅捐機關之有關證明文件)。
3.產品責任險總額達二仟萬元以上及員工勞工保險證明(105年度)。
4.員工健康檢查紀錄(105年度檢查證明)。
5.營養師證明(執業登記及附薪資證明)。
6.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附加說明
契約書-第二條-(三)-10-IV-(8)更正為「有機食材每月至少提供8次,其中有機蔬菜至少提供4次」。
投標須知附件-伍-項次2子項3更正為「有機食材每月至少提供8次,其中有機蔬菜至少提供4次」。
契約書-第五條-(五)更正為「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