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若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須附相關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本採購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2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之廠商投標,並依第4條第2項之決標方式,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1.本案同意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故若該機構或團體與一般廠商最低標價相同時得優先決標予該機構或團體
2.一般廠商為最低標,如機構或團體僅一家者,得由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廠商之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3.若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參加時,則依以下原則決標: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如仍高於底價由全體現場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投標廠商未出席開標(比減議價)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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