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範,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以原契約價金於108年12月15日前,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80,000元整為上限;另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ㄧ、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本案107年12月21日09:00開標,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審查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會議召開時間由業務單位(緊急救護科)另行通知。
五、履約期限: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止,於履約期間視機關需求,於交貨通知單上註明交貨品名及數量,以傳真方式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接獲傳真後於交貨通知單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註明受理交貨通知日期,自機關傳真日起於2個工作日內回傳,俟得標廠商回傳後,履約期限為回傳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將物品送至機關指定地點,以書面報請機關驗收,若未依上述規範期限內回傳或交貨者視同遲延履約。
六、投標廠商需於投標時(資格標)將本次採購標的「消防人員高級救護技術員服勤用救護背心」及「消防人員中級救護技術員服勤用救護背心」實體樣品各一件送至本局,以供評審參考。
七、107.11.19修正規格並延長等標期限:請廠商詳閱。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