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1.資格: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101070 」農、林、漁、畜牧顧問業之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非營利法人團體(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非營利法人團體得免附。
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契約簽訂後15日個日曆天內(含例假日)依邀標書內容並針對評選會議中委員所提建議及回應事項、工作流程、作業項目、人員配置、作業時間、預定進度等項目,提工作執行計畫書乙式10份送機關審核,經機關擇期辦理計畫書審核並同意後,依計畫內容辦理。
2.廠商自工作執行計畫審核通過之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出期中報告書及70個日曆天內提出期末計畫報告書各乙式10份,供機關擇期辦理期中及期末簡報審核。
3.廠商應於期末簡報審核通過之日起10個日曆天內,依會議決議將修正完成後之報告書乙式10份及光碟3份檢送機關審核。
4.工作成果要求:
(1)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不可生產農地清冊,協助委託機關逐筆完成比對作業,確認土地上之設施態樣、區位、面積及適法性,並製作相關圖資成果。
(2)配合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分區檢討作業期程及委託單位之需要,完成轄內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農地與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成果比對作業,並協助提供檢討變更之建議。
(3)協助委託機關完成轄內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檢核、特殊地區標繪圖資蒐整、繪製作業。
(4)協助委託機關完成蒐集轄內農地脆弱度評估、農產業政策發展情形之相關圖資,並提供農產業空間佈建規劃調整之建議。
(5)配合參與委託機關舉辦或要求出席之相關行政會議。
(6)依雙方契約規定提送各項報告初稿,以利各項會議之討論或審查。
(7)各項工作成果內容均須由委託機關予以確認。
(8)提送本計畫成果如下:依契約書規定,應依附件之成果清冊送交委託機關及其指定之相關單位。其中報告書需配合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印製;成果光碟片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文字檔(以*.doc及*.pdf格式儲存)、各期簡報檔(以PowerPoint檔製作)。分析成果圖及分析過程重要圖檔,應檢具*.shp格式(比例尺至少1/25,000)之檔案及*.JPG格式之圖片。
(9)成果報告另製作清水區甲南農創園區規劃案可行性評估乙份。
5.以上各項所稱機關審核通過之日,以機關通知審核通過核可之相關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三、投標須知內容有誤,修正為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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