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廣播業(J501011)、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其他設計業(I599990)、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其他服務業(JZ99990)」之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非營利法人團體(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利法人團體得免附。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11日前(計算方式: 活動期間為11月5日至12月4日,並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完成活動硬體設施清運、環境清潔整理及場地復原等撤場事宜)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執行活動前置作業,且需於簽約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送本活動整體細部規劃、場地布置及動線示意圖。本活動時間訂於105年11月5日至12月4日,為期共30日,實際活動時間應配合機關訂定期程辦理,活動時間如有變更,應配合辦理各項活動、各項場地布置、各項保險、工作人員及保全等均需比照變更。廠商應於活動開幕(11月5日)前5日完成整體佈置,同時配合機關辦理初(複)勘,並需於活動結束(12月4日)後15日內送交完整之執行成果結案報告書共6份(含書面及電子檔)至機關辦理活動結算驗收。
二、本案採固定金額或費率方式決標;另因期程將至,請各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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