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本案預算金額與得標金額之價差做為後續擴充採購金額,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買付款新臺幣100元
履約期限
180日曆天(動工日期由本局另行以公文通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一)冷凍空調工程業: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
(二)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三)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批發業。
二、本採購案允許共同投標,詳細內容如本公告附加說明一或投標須知規定。
三、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允許共同投標:
(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組成後,應具有上述3業營業登記,方為合格標,如不具有上述3業營業登記,判定為資格不符。
(二)投標廠商具有上述3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本案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5家,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本案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五)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生效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未依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
(六)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七)本採購案之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依據臺中市地方稅務局100年1月27日中市稅消字第1002200042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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