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436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號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警用機車保養維修採購案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1/27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1/2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號2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營業項目為機車修理業及代碼為「JA01010」資格之公司(廠商、行號、商號---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之實際營業處所,應為臺中市清水區、沙鹿區或梧棲區(並願載運維修標的)。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之實際營業處所,應為臺中市清水區、沙鹿區或梧棲區(並願載運維修標的)。
1. 本案採○家廠商共同維修(護),機關公務車輛之保管人,可視公務車輛狀況自行選擇適當方便之得標廠商維修(護)。
2. 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廠商員工人數不得少於2名(含),簽約前需提供公司2名(含)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應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3. 維修車輛作業空間不得於道路上,車輛待修時停放於適當場所。
4. 本案所定之各保養維修零件,實際採購數量依警用車輛狀況需求請購。
5. 廠商於接獲機關各保管或管理單位通知後,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於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話通知時間起3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維修時間應於通知時間起,3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完成,倘需拖吊至維修廠者,除外縣市外,廠商應免費提供拖吊服務,不得加計拖吊費,廠商未於指定期限交貨者,每逾1日按該次請購單貨款5 ‰課罰遲延責任並在當次貨款內扣除,逾7日以上者或連續逾期送貨達3次,機關並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契約,另洽其他得標廠商購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維修完成應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放置。
6. 廠商應專業立場衡酌實際需要維修保養部分註記車況概要及開立估價單,逕送保管單位申請維修,倘廠商因評估錯誤造成公務車未能順利行駛者,其應負完成之責任,不得另計費用。
7. 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2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8.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前一個辦公日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9. 機車保養維修時必須使用全新正廠零件或同等品,且負壹年保固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依實際需要保養維修項目填具機車請修單、車輛儀表板顯示里程數及車歷登記卡,請廠商依保養維修項目填寫估價單,並加註符合契約標價清單的項次,報本分局事務單位審核可後始可維修。保管人(或使用人)維修時需到場查驗更換零件或油料,並照相(相片內有保管人、更換零件)取證。
10. 保養維修完成經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檢附交車簽收單、經本分局核准請修之估價單、附有日期之維修前、後照片(需有明顯可辨更換新、舊零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經保管人驗收、簽認合格後,按月依規定程序辦理請款事宜。
11. 廠商應提供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維修,倘經發現廠商未使用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經機關提出需求後,廠商除應立即更換為正廠零件外,該項零件物品計罰10%罰款,是項罰款並於當次貨款內扣除。。
12. 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汽車保養時應檢查更換必要項目,倘若未依約辦理者所造成之損害,廠廠應負賠償及修護之責。
13. 廠商在履約期限內更換維修品時,應符合車型、車種之規格型式更換,不得任意變更。倘不符規格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車輛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14. 標單內所列各項零件物品之單價包括各種管理、保險、合理利潤、稅捐、材料、維修工資、運(雜)費及本市拖吊等費用,廠商於開製收據或發票時,不得另外加計。
15. 廠商未依約履行,致機關另行採購時,廠商不得要求損失補償。
16. 廠商於得標後60日內應於本分局指定區域,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品項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警用機車保養維修
fetched_at
2021-01-22T06:34:22+08:00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營業項目為機車修理業及代碼為「JA01010」資格之公司(廠商、行號、商號---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之實際營業處所,應為臺中市清水區、沙鹿區或梧棲區(並願載運維修標的)。
附加說明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之實際營業處所,應為臺中市清水區、沙鹿區或梧棲區(並願載運維修標的)。 1. 本案採○家廠商共同維修(護),機關公務車輛之保管人,可視公務車輛狀況自行選擇適當方便之得標廠商維修(護)。 2. 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廠商員工人數不得少於2名(含),簽約前需提供公司2名(含)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應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3. 維修車輛作業空間不得於道路上,車輛待修時停放於適當場所。 4. 本案所定之各保養維修零件,實際採購數量依警用車輛狀況需求請購。 5. 廠商於接獲機關各保管或管理單位通知後,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於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話通知時間起3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維修時間應於通知時間起,3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完成,倘需拖吊至維修廠者,除外縣市外,廠商應免費提供拖吊服務,不得加計拖吊費,廠商未於指定期限交貨者,每逾1日按該次請購單貨款5 ‰課罰遲延責任並在當次貨款內扣除,逾7日以上者或連續逾期送貨達3次,機關並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契約,另洽其他得標廠商購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維修完成應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放置。 6. 廠商應專業立場衡酌實際需要維修保養部分註記車況概要及開立估價單,逕送保管單位申請維修,倘廠商因評估錯誤造成公務車未能順利行駛者,其應負完成之責任,不得另計費用。 7. 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2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8.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前一個辦公日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9. 機車保養維修時必須使用全新正廠零件或同等品,且負壹年保固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依實際需要保養維修項目填具機車請修單、車輛儀表板顯示里程數及車歷登記卡,請廠商依保養維修項目填寫估價單,並加註符合契約標價清單的項次,報本分局事務單位審核可後始可維修。保管人(或使用人)維修時需到場查驗更換零件或油料,並照相(相片內有保管人、更換零件)取證。 10. 保養維修完成經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檢附交車簽收單、經本分局核准請修之估價單、附有日期之維修前、後照片(需有明顯可辨更換新、舊零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經保管人驗收、簽認合格後,按月依規定程序辦理請款事宜。 11. 廠商應提供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維修,倘經發現廠商未使用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經機關提出需求後,廠商除應立即更換為正廠零件外,該項零件物品計罰10%罰款,是項罰款並於當次貨款內扣除。。 12. 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汽車保養時應檢查更換必要項目,倘若未依約辦理者所造成之損害,廠廠應負賠償及修護之責。 13. 廠商在履約期限內更換維修品時,應符合車型、車種之規格型式更換,不得任意變更。倘不符規格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車輛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14. 標單內所列各項零件物品之單價包括各種管理、保險、合理利潤、稅捐、材料、維修工資、運(雜)費及本市拖吊等費用,廠商於開製收據或發票時,不得另外加計。 15. 廠商未依約履行,致機關另行採購時,廠商不得要求損失補償。 16. 廠商於得標後60日內應於本分局指定區域,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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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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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警用機車保養維修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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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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