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之期間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擴充之金額:依車輛實際保養維修及視110年度相關經費剩餘情形,並以預算金額之100%(新臺幣106萬2,500元)為上限。
(三)擴充之數量:以原契約載明之分項決標清單項目單價及數量,由廠商按照送修車輛實作辦理覈實核銷,並以預算金額之100%(新臺幣106萬2,5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3臺中市東勢區豐勢路512號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A01010汽車修理業」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上限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車輛依實際狀況需求請購維修,廠商需依實作數量計價。
2.廠商於得標後一定期間(30日)內應於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內須有設立維修站或場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3.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並於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書內明訂得標廠商員工數不得少於3名(含3名),簽約前須提供所屬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4.請得標廠商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1,062,5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