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59巷31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年限為1年,擴充之項目為106學年度自立午餐食材,擴充之金額約為新台幣47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59巷31號
押標金額度
第一項10萬,第二項3萬,第三項6萬,第四項2萬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59巷31號
廠商資格摘要
第一項
1.廠商屬行號時,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屠宰業」、「肉類批發業」、「畜產品零售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得以販售肉品;或「遠洋漁撈業」、「近洋漁撈業」、「水產養殖業」、「生鮮魚批發業」、「水產品零售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得以漁撈、養殖、販售水產品。
2. 廠商屬行號時,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農作物栽作業」、「蔬菜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得以生產、販售蔬菜、豆製品。
第二項
1. 廠商屬行號時,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冷凍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批發業」、「食品、飲料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冷凍食品。
第三項
1廠商屬行號時,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製油業」、「食用油批發業」、「糖類製造業」、「粉條類食品批發業」、「調味品製造業」、「調味品批發業」或得以生產、販售豆製品。
第四項
1.廠商屬行號時,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飲料製造業」、「飲料批發業」、「食品、飲料零售業」、「乳製品製造業」、「乳品批發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飲料、乳製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