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2732000#239;237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完成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7年12月15日止;金額為第1區新臺幣579萬元、第2區新臺幣579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2樓(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400元,上班時間逕向本所秘書室領購,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7樓(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2樓(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107年 12月 15日以前竣工或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總計金額達預算金額,其餘各分案履約期限詳如施工補充說明書。其餘詳如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所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課室聯絡人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工務課 賴先生,電話為:(02)22732000分機239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