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2732000#232;325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20 日以前完成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且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機關審核,並至少向機關簡報 1 次。
(二)廠商應於契約簽訂日起 20 日以前完成規劃,且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送交機關審核,並至少向機關簡報 1 次。
(三)商應於機關核定規劃內容日起 15 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送交機關此認可,並至少向機關簡報 1 次。
(四)廠商應於機關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 20 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送交機關認可,並至少向機關簡報 1 次。
(五)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公文通知後 10 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送交機關審核,並至少向機關簡報 1 次。
(六)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機關一式數份之文件。
(七)廠商應於機關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 5 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送交機關認可。
(八)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機關有意見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九)廠商應於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 5 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郵購:以郵政匯票(受款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支付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並於信封載明購買招標文件案號、案名、收件人及指定收件地址,附回郵信封及郵票20元5張、10元5元各1張。本所收件清點匯票金額無誤後,招標文件與剩餘郵票將以掛號方式寄至指定收件地址。採郵購方式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所需時間。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所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工務課 吳先生,電話為:(02)22732000分機232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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