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
(二) 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
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
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7新北市雙溪區三貂里政光路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含施工監造108年5月31日前完成〈107年12月31日前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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