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6102621#211、355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機關將訂定相關評鑑機制),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至113年4月30日、金額為新臺幣413萬8,45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或大地或水保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或水保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業務單位承辦人為本所工務課劉先生,電話為02-26102621分機211。
2.第1類組工程項目:雨水系統設施維護暨清疏、道路附屬設施及排水、災害搶修及復建。
3.本案不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4.履約期限(詳契約書樣稿第8條規定):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日以前完成規劃,且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依甲方需求辦理簡報。
(2)乙方應於甲方甲方通知日起1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依甲方需求辦理簡報。
(3)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7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依甲方需求辦理簡報。
(4)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現場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5)「通知日」為甲方發文日期計算。
5.本案後續擴充納入評鑑考核機制,原得標廠商評鑑結果良好時,再洽其辦理後續擴充。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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