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估價單所列支原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金額為本案標餘款、數量為﹍(三者應至少填寫一項) 。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遊覽車客運業者,或;2.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或;3.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遊覽車客運業」或得以承攬本案相關之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期限(行駛期限):廠商應於民國107年01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按機關所指定之班次、時間、路線履行本契約。倘決標日期逾民國107年1月1日,則廠商需於機關通知十日內履行本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以實際行駛車輛數及日數計算。
(二)承前款,未於履約日(除決標日期逾民國107年1月1日外,履約日為107年01月01日)履行本契約之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計算。
(三)廠商同意於機關提供之資料送達日起三日內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有異狀時,應立即向機關反映。
(四)本條各款所訂期限,如有可歸責於機關之因素,或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完成時,得經由機關同意延長期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六)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履約。
(3)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5)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6)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七)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廠商依機關之要求,須於一定期間內將查驗等相關資料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其約定期限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3. 上班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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