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50萬元,擴充期間:擴充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8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四段五十號3樓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詳契約書第8條及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1.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a. 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廠商登記證設立證明及最近一期之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者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擬交「委」由負責執行、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之職業執照,於投標時應檢附受僱該公司簽辦本案之該技師職業執照及技師證書、當年公會會員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b. 技師事務所:(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証書及當年公會會員証及及最近一期之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者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上述各行各業應交由土木、水利、電機等相關技師負責執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者(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受雇該公司執業技師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以書面載明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所發包中心或政風室請求釋疑.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4.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補充說明。
5.本採購案本機關辦理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6.投標廠商須繳交服務建議書〔企劃書〕10份
7.本採購案系以
更正公告
本案非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或屬所定公共工程但非該規則所定簽證實施範圍或項目,無須依該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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