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9樓秘書室採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9樓秘書室採購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08年2月19日完成,餘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級以上電氣承裝業;或
2.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或得以承裝關於照明設備之業務者,但投標廠商屬公司、行號者,不在此限。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請參考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自行(人工)索領部份:上班時間(08:00-12:30~13:30-17:00)內逕向本所(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9樓秘書室採購不具名索領光碟片。2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免費。但廠商需支付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
採購聯絡人
秘書室張小姐;電話:2622-1020轉7215,傳真:(02)2621-8602
業務聯絡人
社會人文課羅先生;電話:2622-1020轉7731,傳真:(02)8631-0463
其他
1.期程要求:自決標翌日起至施工完工日 (107年12月10日)為施工期間(需配合107年12月15日(暫定日期)點燈儀式技術支援)完成採購標的之供應,並至108年2月19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保固維護(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燈飾設備發生故障時,應於24小時內修護完成,否則科罰合約價金5%金額);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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