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條款,後續擴充新增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為34萬1,3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 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水利、土木技術事務所 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營業範圍包含水利、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核算工期),且承攬廠商應隨時配合業主至現地辦理相關勘查作業。
2.價金給付:依契約書第六條所列方式給付。(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本契約價金俟補助經費入庫後,再予支付乙方。)
3.企劃書:印製7份。
4.契約製訂:一式6份 ( 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5.本案於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6.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 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
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契約範本第九條、履約管理:十三、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派遣監造人員:
(一)自本(各分標)工程開工至甲方驗收完成期間指派兼任工地監造人員至少 1人辦理監造事宜。
(二)所派(各分標)兼任監造工程人員,亦必須受聘於乙方,且施工期間每週至少至工地執行一定時數之監造相關業務。上開一定時數為(√((工程(各分標)預算之發包工作費)/30,000,000)-整數值)*50之整數值(單位 :小時)。前開填寫所需時數,並刪除()內之文字,惟如辦理本採購時,尚未確定分標計畫者,宜仍保留()內之文字,以利依爾後之分標情形指派規定人數之監造人員小時。
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投標:
截止期限為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09時00分
開標時間: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11時00分
第26頁外標封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上午09時00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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