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WS009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三峽區其他排水維護工程(開口合約)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決標日:107/01/1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鴻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14,685
原始預算
$ 349,650
底價金額
$ 314,685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2.5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許廷旭
聯絡電話 (02)26711017#610
機關代碼 3.82.58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聯絡人 許廷旭
聯絡電話 (02)26711017#610
傳真號碼 (02)2672244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條款,後續擴充新增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為34萬1,35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11/20
原公告日 106/1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1/22 09:00
開標時間 106/11/22 11:00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3樓招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 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水利、土木技術事務所 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營業範圍包含水利、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核算工期),且承攬廠商應隨時配合業主至現地辦理相關勘查作業。 2.價金給付:依契約書第六條所列方式給付。(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本契約價金俟補助經費入庫後,再予支付乙方。) 3.企劃書:印製7份。 4.契約製訂:一式6份 ( 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5.本案於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6.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 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 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契約範本第九條、履約管理:十三、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派遣監造人員: (一)自本(各分標)工程開工至甲方驗收完成期間指派兼任工地監造人員至少 1人辦理監造事宜。 (二)所派(各分標)兼任監造工程人員,亦必須受聘於乙方,且施工期間每週至少至工地執行一定時數之監造相關業務。上開一定時數為(√((工程(各分標)預算之發包工作費)/30,000,000)-整數值)*50之整數值(單位 :小時)。前開填寫所需時數,並刪除()內之文字,惟如辦理本採購時,尚未確定分標計畫者,宜仍保留()內之文字,以利依爾後之分標情形指派規定人數之監造人員小時。 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投標: 截止期限為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09時00分 開標時間: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11時00分 第26頁外標封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上午09時00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2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58
聯絡人
許廷旭
聯絡電話
(02)26711017#610
機關代碼
3.82.58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聯絡人
許廷旭
聯絡電話
(02)26711017#610
傳真號碼
(02)2672244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條款,後續擴充新增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為34萬1,35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11/20
原公告日
106/1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1/22 09:00
開標時間
106/11/22 11:00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3樓招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 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水利、土木技術事務所 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營業範圍包含水利、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核算工期),且承攬廠商應隨時配合業主至現地辦理相關勘查作業。 2.價金給付:依契約書第六條所列方式給付。(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本契約價金俟補助經費入庫後,再予支付乙方。) 3.企劃書:印製7份。 4.契約製訂:一式6份 ( 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5.本案於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6.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 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 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契約範本第九條、履約管理:十三、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派遣監造人員: (一)自本(各分標)工程開工至甲方驗收完成期間指派兼任工地監造人員至少 1人辦理監造事宜。 (二)所派(各分標)兼任監造工程人員,亦必須受聘於乙方,且施工期間每週至少至工地執行一定時數之監造相關業務。上開一定時數為(√((工程(各分標)預算之發包工作費)/30,000,000)-整數值)*50之整數值(單位 :小時)。前開填寫所需時數,並刪除()內之文字,惟如辦理本採購時,尚未確定分標計畫者,宜仍保留()內之文字,以利依爾後之分標情形指派規定人數之監造人員小時。 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投標: 截止期限為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09時00分 開標時間: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上午11時00分 第26頁外標封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上午09時00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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