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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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82.5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池方益 |
| 聯絡電話 | (02)26711017#212 |
| 機關地址 |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
| 傳真號碼 | (02)2673561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祕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現金新台幣二百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5/08/25 09:20 |
| 開標時間 | 105/08/25 10:00 |
| 開標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招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民國105年10月1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凡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之相關業者(營業項目需列有餐飲業或外燴辦桌等相關業務)。 廚師丙級證照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標的: (一)桌餐委辦,餐桌數量約計35桌(葷桌32桌、素桌3桌)每桌以10人份估算。 (二)廠商須於企劃書內載明菜單簡介,需附彩色照片,菜色內容至少須9菜(含豬腳麵線)1湯1水果1甜點。 (三)非經本所同意禁止增加桌數。 (四)費用請領以實際桌數計算。 (五)桌餐地點:請得標廠商提供本區室內有冷氣的適當場地。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08/25 09:2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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