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工項目;且金額為新臺幣17萬4,82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水利或土木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水利或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另設計部分於通知日起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核算工期,且承攬廠商應隨時配合業主至現地辦理相關勘查作業。
更正公告
1.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19頁投標廠商投標資格為「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水利或土木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水利或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2.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本所秘書室(電話:26711017分機811、823)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
4.廠商如認為本所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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