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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所9樓挑高空間及1間展覽室現尚未裝修使用,為改善本所辦公室整體環境品質,提供良好的辦公會議場所及員工休憩空間,規劃作為容納約25人之會議室、兼教學研習、員工休憩等多元用途,以期增進團隊互動,提升員工之工作效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之規劃設計投標廠商,如為共同投標廠商應屬依法登記開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建築師;或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室內裝修業,本案之施工廠商,如為共同投標廠商應屬依法登記開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之營造業;或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之室內裝修業,請檢附: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開業證書。2. 廠商信用之證明。3.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事項:
(一)更正投標須知,原投標須知第17頁(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修改項次1為「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成員或廠商符合全部資格單獨投標者)」,增列項次2投標廠商聲明書(第2成員)及項次3「共同投標協議書(單一廠商已具備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之業務之資格條件者免附)」;原投標須知第18頁(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名稱改為(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並增列(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並修正說明項次1及項次2「投標廠商投標資格」,並於須知主文中增列共同投標相關規定,及增列附件表單「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投標廠商聲明書(第2成員)及「營造業聲明書」各1頁。
(二)本案不因更正招標文件而延長等標期,仍依原定開標時間開標;請已下載招標文件之廠商重新下載更正後之最新內容,另購買紙本招標文件者,請於本所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國定假日或其補假除外)持收據正本至本所更換為更正後之文件。
履約期限:
(一) 工程之規劃設計(含工程預定進度表、細設圖說、施工及材料規範、法令檢討及預算書等)應於決標日起 14 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委託監造單位及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 2 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 工程之施工:(得標廠商應提出本案整體期程安排)
1. 室內裝修作業階段: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工程之施工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室內裝修許可日起 3 日內申報開工;工程竣工後須於 14 日內向機關提出申請文件用印後送建築主管機關辦理竣工申請,並負追蹤、催辦以及與建築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有事業單位溝通說明之責任(須包含完成取得裝修合格證明);若經檢討無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等事宜,則以書面通知機關委託監造單位及機關。並於機關通知日起 3 日內申報開工。
其餘詳本案需求說明書。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亦非屬採購法第48條所稱合格廠商。但其投標文件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函所定「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開標後經招標機關通知於限定期限內提出而未能提出或無法說明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採購案之評審以「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評審日期、地點:另行通知;評審小組由外聘委員3人,及由本所簽請機關首長指派2名內部人員組成,人員如下:
1.趙文祥(外聘委員)
2.許哲銘(外聘委員)
3.張榮麟(外聘委員)
4.新店區公所主任秘書童冠璋
5.新店區公所秘書室主任蕭淑雲
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前揭情形之一,經委員書面通知機關者,本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
※本案招標結果如為決標,後續訂約時,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並將繳納證明聯提供招標機關;或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付於所持契約以備完成決標後續相關事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3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本所秘書室)。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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