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
聯絡電話
(02)29112281#1110/1121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有保險各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一年、金額為新臺幣3,660,000元。
二、經本機關評估適用機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針對「交貨、驗收、保固」各階段之滿意度無很不滿意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者,得與立約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增購1年,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亦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秘書室(總務)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屬政府登記合格之本國財產保險業:1.投標廠商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前述文件須屬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所出具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廠商應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低價理由書,不決標予該廠商。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0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