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2482688#315;125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餘款列入增購,項目為原契約項目,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200元。方式:現金(現場領標)或郵政匯票(郵購);抬頭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2樓招標中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時,其項目列有「園藝」、「景觀」或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或2.其他依法令得以承作本項採購業務者)。(餘詳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2萬元整。
2.預算金額為本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金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3.履約期限: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約;(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二、第七條及邀標書。
4.價金給付方式:依實際施作面積結算,詳如契約樣稿第三條及其附件。
5.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6.施作地點、內容、履約時間及廠商應配合事項等,詳如邀標書。
7.其餘未定事項悉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8.本所政風室電話(02)22484978傳真(02)22484977中和郵政1-22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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