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教育局制訂之版本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2.本採購案於簡報前需事先辦理實地勘驗,勘驗日期不公開。
3.期程要求: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之學生上課日。
4.合約份數:1式4份(正本2份,副本2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請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製作),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招標文件更正
頭前國民中學
原契約第1條、供餐方式:(一)*(A)1.序位最優者(第1供餐廠商)/序位第2優者(第2供餐廠商):提供甲方之午餐,供餐數量依學生實際選餐結果實做實算。
2.序位第3優者(第3供餐廠商)/序位第4優者(第4供餐廠商):為備位廠商,於決標後暫不供餐,倘本採購案供餐廠商因契約終止或解除不足2家,或其他情事經甲方認定備位廠商有供餐之必要者,按供餐廠商之序位順序,遞補供餐,且應於本甲方通知日起﹍﹍日(未填者為3日)內接續供餐。備用廠商得於甲方認定有供餐之必要時再行製作契約書並簽約。
第4條、採購數量:(一)*(A)第1個月,由甲方與第1供餐廠商及第2供餐廠商,共同協商,以抽籤方式決定供應之學年,第2個月起依學生意願,於每月23日前由各班學生就所有乙方中票選,以班級為單位,依其票選結果決定乙方名單,採購數量並以各班學生實際訂購數量為準;或學校得與得標供餐廠商協商按月輪供方式供餐,惟應事先以問卷調查方式取得校內受訪家長過半數同意(問卷回收率應為60%以上,且問卷回收率乘以贊成率應超過50%),如未過半數,可透過午餐供應委員會議定。
更正為
第1條、供餐方式:
(一)*(A) 由甲方與序位最優者(第1供餐廠商)/序位第2優者(第2供餐廠商),共同議定輪流供餐方式。
第4條、採購數量:
(一)*(A) 由甲方與第1供餐廠商及第2供餐廠商,共同協商決定輪流供餐方式。
招標文件更正
丹鳳高中
契約採第4條購數量:(一) * (B)第1個月,由甲方與第1供餐廠商、第2供餐廠商及第3供餐廠商共同協商,以抽籤方式決定供應之學年,第2個月起依學生意願,於每月23日前由各班學生就所有乙方中票選,以班級為單位,依其票選結果決定乙方名單,採購數量並以各班學生實際訂購數量為準;或學校與得標供餐廠商協商按月輪供方式供餐,惟應事先以問卷調查方式取得校內受訪家長過半數同意(問卷回收率應為60%以上,且問卷回收率乘以贊成率應超過50%),如未過半數,可透過午餐供應委員會議定。
更正部分:
刪除部分文字:第2個月起依學生意願,於每月23日前由各班學生就所有乙方中票選,以班級為單位,依其票選結果決定乙方名單,採購數量並以各班學生實際訂購數量為準;或
7/13日:
更正投標須知第4頁:評選日期(暫訂)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九點整。
更正投標須知第22頁評選總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學年度「新北市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服務午餐採購-丹鳳高中
品項名稱_2
106學年度「新北市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服務午餐採購-頭前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