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食品技師」或「營養師」身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採購預算:
(一)、 本採購案各校預算如下:中山國中:新臺幣25,000,000元整;江翠國中:新臺幣15,000,000元整;光復高中:新臺幣15,000,000元整。合計為新臺幣55,000,000元整。
(二)、 本採購案係採單價決標,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單價金額為新臺幣50元正。
二、標價:
(一)、 廠商「免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上開之固定價格額度(以下簡稱標價)為每份午餐新臺幣50元整(實際採購數量以學生每日訂購數量為準)但廠商「應提出」標價之「組成內容」。
(二)、 廠商請以「每月供餐量121,000份」為基準提出標價組成內容。
(三)、 投標廠商所報之估價條件,依契約規定交付方式估價。
三、本採購案預計決標予4家不同之廠商,各得標廠商依其評選相對優勝序位,履約內容簡述如下:
(一)、序位最優者(第1供餐廠商):提供中山國中、江翠國中、光復高中三校之供餐,由學校及廠商共同議定輪流供餐方式。
(二)、 序位第2優者(第2供餐廠商):提供中山國中、江翠國中、光復高中三校之供餐,由學校及廠商共同議定輪流供餐方式。
(三)、 序位第3優者(第3供餐廠商):為備位廠商,於決標後暫不供餐,倘本採購案供餐廠商因故不足2家時,本廠商為優先遞補廠商,且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接續供餐。
(四)、 序位第4優者(第4供餐廠商):為備位廠商,於決標後暫不供餐,倘本採購案供餐廠商因故不足2家時,本廠商第二優先遞補廠商,且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3 日內接續供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