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至106年9月1日,金額為標餘款内,項目範圍為所有教科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納營業稅者可免提供,另應出具切結書聲明如有不實願自負一切責任。2.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為其收入支出申報表。(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學前一週廠商需派工作人員將教科書依年級、班級序、班級人數排列整齊,置放於學校一樓自習教室。
二、開學當天(8/30),請提早到校準備,本校於開學典禮結束(早上9~10點)即廣播進行領書,廠商工作人員(每年級至少3名)需引導學生,依序領取教科書,分發教科書確認單,並於當天收回確認。
三、開學後,廠商需派員於領書處駐校三天(8/30~9/1)協助各班學生,確認領取書籍無誤、缺頁、破損書籍更換作業。
四、於放置教科書日起算,使用自習教室期間,需依據新北高中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事先提出場地使用申請。
五、目前發書數量及使用班級為事先粗估,實際數量及使用班級依開學後使用情形決定,若設備組發現有多訂或少訂書籍,需協助退回或加訂書籍。
六、發放教科書完成後需將各科備用書兩套送至設備組存放。
七、須提供本校低收入戶學生(由學校出示所有低收入戶學生之證號清單證明給得標廠商)免費一套各科教科書。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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