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綜合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以上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參與評選須知:
(一)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評選日期 (暫訂)106年3月14日上午09時00分。
2評選地點(暫訂)於本校三樓會議室。
3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二)經形式、資格及非評選項目審查通過之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三)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
(四)廠商辦理簡報時:
1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
2受評廠商於評選會議時以專案負責人代表簡報為原則(評選委員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比)之參考);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3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3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廠商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廠商如延後一次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5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參選廠商簡報時間為1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8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1分鐘時,按鈴1聲;時間到時按鈴2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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