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金額、數量或期間為採購項目、預算金額10%、106年3月31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納營業稅者可免提供,另應出具切結書聲明如有不實願自負一切責任。2.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為其收入支出申報表。(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本案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黏貼表: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黏貼表,請被授權人員於開標當日親自攜帶至開標會場,授權人員應攜帶身分證以利查驗。
(2)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所投之文件應遵守之投標相關規則:
1. 投標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標單內容或發還押標金、撤銷其報價單。
2. 出席開標人員應出示招標文件提供已用印之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出席者為廠商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準憑入場參觀,未出示者本校得拒絕進入。
3. 投標商得派員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到場,或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以備諮詢或當場參加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4. 投標商必須依規定報出各項物品之單價或總價等(含稅)。
5. 投標商如未繳押標金或繳納不足者,其所投之標視為資格不符。
6.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不提供採現場或以郵購方式購領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自政府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4) 投標文件應付文件如下,未附者視為不合格。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規格文件(版本型號廠牌規格資料)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及本案採購規格與規範規定應提出之事項。
2. 提供同等品,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同等品功能效益分析表。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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