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提供碧華
國中及五華國小兩校教職員工生,上課期間午餐餐點及配送服務
,辦理勞務之採購,實際採購數量以每日訂購數量為準;且該擴
充之期間為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
新臺幣2,632萬元。
2.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
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三信路16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校及五華國小兩校午餐委外辦理勞務採購為攸關師生食安重要事項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三信路1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自
立廚房或中央餐廚]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
明)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
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立碧華國
民中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
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自立廚房或中央餐廚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允諾書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食品技師」或「營養師」身分者)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截止期限為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9 時30分止。
二.開標時間為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開標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
三信路166號,本校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三.評選日期: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評選地點:本校行政大樓2
樓校史室。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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