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437號板橋國中德馨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437號板橋國中總務處
履約期限
本校通知日起開工,計60日曆天竣工,預計6/8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需皆具備以下資格:
1.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
2.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政府機關或學校、企業100噸以上空調設備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3.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技術士」身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新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應重新領取。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3月29日之次日起算等標期之1/2,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即4月1日。
3. 開標程序:首先審查廠商價格文件並依標價高低排序後,就最低標(或最高標)或機關認為必要之廠商進行資格或規格(無者免審)文件審查,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有標價偏低之虞或其他情形時,則辦理決標,其他投標廠商之文件免予審查。若最低標價超高底價﹝或最高標未達底價(數)﹞時,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格後,辦理決標或廢標或決標保留
4. 因本案採最低標,比減價時經機關通之15分鐘內未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5.本採購案各項工程項目及預算金額(新台幣849萬8,723元整)之變更調整報請上級機關審核中,尚未經上級機關審核同意調整,本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行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106年04月30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各項工程項目及經費未能經上級機關審核同意調整時,本採購逕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如接獲教育局同意經費調整時即以決標處理,另倘教育局未能同意調整經費時,即以廢標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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