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為新台幣200萬元整,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遊覽車租賃;且該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若屆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經機關相關人員開會決議通過,履約期限得延長一學期(108年2月至6月,實際日期依本校開學日及結業日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7新北市雙溪區平林里村梅竹蹊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遊覽車客運業者,或;
2.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或;
3.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遊覽車客運業」或得以承攬本案相關之業務者。
附加說明
1.車齡需為5年以內(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且不得使用非該得標廠商車輛,車籍資料廠商應於得標後1個月提送本校審核。
2.司機須持有職業大客車駕照3年以上,且為得標廠商所屬之司機,司機資料及駕照應於得標後1個月提送本校審核。
3.司機應身心健康、品德優良、情緒穩定者。並不得有酗酒、公共場所吸煙、吸毒或其他不良之行為,廠商應提供一年內體檢資料得標後1個月提送本校審核。
4.廠商須提出所僱用司機之前科紀錄或由司機所出具之同意書供校方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查閱。未提供前開司機資料者,不得為本校交通車司機。
5.廠商另應主動將本校每位搭車人員並須規範保險內容辦理保險作業並於標後1個月提送本校審核。
6.廠商應每月提供當月匯整表資料(含每日出車派車單、行車自主檢查表、保險等相關資料、酒測紀錄)送本校審查以辦理驗收作業。
7.前開預算金額中係為教育部補助款,倘經費未如期核撥或不執行,本校有保留終止合約之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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