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8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8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公司或行號;或2.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1次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修正圖說(圖號:S1-01)之塑木施工規範A,原規範內容「承商應於開工後15日內提出相關工程之施工說明、樣品及測試報告,…」修正為「承商應於本工項施作前提出相關工程之施工說明、樣品及測試報告,…」(請詳修正後圖說)。
2.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第1次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處收發室(電話:02-29620462分機315)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者,為該收發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收件三聯單之第三聯(廠商回執聯)」,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本處收發室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第2次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圖說(圖號:L0-02)之「材料設備送審及試驗管制總表」項次2金屬(鍍鋅鋼板)材料規格t=20mm修正為t=2mm。
2.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三、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11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11月8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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