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機關與廠商均未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續約之表示時,本契約仍應依原契約條件,以契約雙方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崁頂三路1號A棟2樓-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力組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崁頂三路1號A棟2樓-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崁頂三路1號A棟2樓-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力組
廠商資格摘要
1.應為依法設立登記及依法納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2.廠商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電子票證業者(營業項目代碼:HZ05011)。
3.應附文件:
(1)國內廠商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
(3)其他文件:詳投標廠商自我檢查表
附加說明
有關本案履約期限:
1.自簽約日起至機關通知廠商取得通車許可前,廠商應完成系統(軟硬體)建置及測試,並先以書面通知機關測試完竣【詳工作說明書三、(五)】。
2.自機關通知廠商消費扣款及清分服務啟用(機關正式通車營運)起,為期3年或依契約內容規定提前用罄預算金額止。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