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張先生/業務單位柯先生29690366分機29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聯絡人
張先生/業務單位柯先生29690366分機29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之⼯地負責⼈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相關⼯程經驗,及;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
復⼯程⼯地負責⼈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及;
3.修復⼯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地主任執業證。
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期限: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3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契約(樣稿)第七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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