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履約期限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詳契約與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或其他得提供、執行本項委託服務案之法人、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提供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本案廠商「應提出」履行本採購案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之金額(以下簡稱標價)(報價單之E+F,預算322萬5,828元整)或「標價之組成內容」。本採購案係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報價單之A+B+C=D,預算2,081萬1,778元整)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本採購案估價單,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修正契約書第5條請款文件提送時間以與工作說明書相符。
2.契約書第13條增列其他逾期違約金。
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標單之廠商報價金額備註誤植為「報價單之D+F」,更正為正確之「報價單之E+F」。
2.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與報價單配合前述更正一併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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