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館2、3樓廁所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且該擴充之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惟其預計上限為新臺幣19萬元正。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工程採購案驗收完成日起30日曆天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屬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或
(二)室內裝修公司(營業項目代碼:E801060)。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預算:
(一)本案採「總包價法」,固定價格費用新臺幣19萬元正。
(二)另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2、3樓廁所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該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萬元正。
(三)本採購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正。
二、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館2、3樓廁所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且該擴充之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惟其預計上限為新臺幣19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正。
(三)本採購案後續擴充項目,原則上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惟仍得視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議約)。
三、『主館1層及地下1層廁所整修工程』總預算金額:新臺幣240萬元正。(含發包工程費、工管費、委託技術服務費用、空污費、相關行政規費等所有費用)。
四、評審小組委員共5位:尤玉秋(公)、郭志弘(公)、高麗真(公)、程文宏(公)、張詠富(公)。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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