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4145/4113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觀光局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2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觀光局秘書室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7年10月18日新北觀風字第1071957860號
履約期限
裝修施工期限完成之次日起算4年(詳契約第4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或;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廠商各項應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補充說明如下:
(一)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營運計劃書,提報內容如經甲方審定須修正,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送甲方複審,並俟計畫書核定後開始執行,並列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乙方如未於計畫核定前擅自執行,衍生之一切費用(含施工、備料、僱員…等)由乙方自行責任。
(二)核定內容如涉及裝修或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時,乙方須依各法令規定辦理,並進行裝修施工事宜及設備投資。
(三)乙方應於營運計劃書中規劃裝修期程,並應自財產點交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裝修施工。
(四)以前項裝修施工期限完成之次日為營運開始日,委託經營管理4年。
二、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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