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日以機關通知函文之發文日為準起15個日暦天內提出工作計畫書20份(含光碟片),供機關舉行工作計畫書審查會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一、補充履約期限:
1.工作計畫書:廠商應於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日以機關通知函文之發文日為準起 15 個日暦天內提出工作計畫書 20 份(含光碟片),供機關舉行工作計畫書審查會議。
2. 期中報告廠商應於機關函送工作計畫書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或修正同意備查函文之發文日起40個日曆天內,提出該規劃案之期中報告書20份(含光碟片),供機關舉行期中簡報審查會議,相關簡報由廠商準備,工作項詳如邀標書伍及陸。
3. 期末報告廠商應於機關函送期中報告書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或修正同意備查函文之發文日起45個日曆天內,提出該規劃案之期末報告書20份(含光碟片),供機關舉行期末簡報審查會議,相關簡報由廠商準備,工作項詳如邀標書伍及陸。
4. 期末報告定稿
(1)廠商應於機關函送期末報告審查之會議紀錄或修正函文之發文日起15個日暦天內,提出期末報告修訂本及光碟送機關審核(提送份數由機關指定),若仍須修訂,則廠商須於機關函送修正通知之發文日起 7 日暦天內,再送修訂本及光碟予機關(提送份數由機關指定),直至機關函送同意廠商檢送定稿本之發文日期起 15日內,提送定稿本30份及完整報告內容光碟片30份予機關。
(2)定稿本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應符合「新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之規定。光碟片內容應包含報告主文、附錄、歷次會議簡報、原始資料及圖表原稿,資料檔需以 Office2019 for windows 10 以上之電腦文書軟體及PDF檔輸出,分別檔案目錄存放。
二、補充印花稅繳納: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