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
| 機關代碼 | 3.82.29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5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製造業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紀瀚翔 |
| 聯絡電話 | (02)29702960#8305 |
|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
| 傳真號碼 | (02)2970112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 預算金額為0理由 | 屬收入性質採購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2/09/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2/11/02 12:00 |
| 開標時間 | 112/11/02 15:00 |
| 開標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採購金額達巨額且標的眾多,為避免廠商惡意投標,影響採購秩序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為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是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7月19日新北府交停字第1121346318號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契約簽訂後開始履行本契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電池製造業」、「電器批發業」、「電池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池零售業」或得以承辦電動汽車充電樁之業務者,或;2.公司或行號。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投標廠商、分包廠商、協力人員或團隊成員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投標廠商、分包廠商、協力人員或團隊成員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補充履約期限及其他: 一、廠商應於契約簽訂後開始履行本契約。 二、廠商應於第1期充電樁完成設置及試營運後,自機關通知日起經營8年。 三、第1期各階段履約期限及內容如下: 1.第1階段-提送計畫書: (1)廠商應於本案簽約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計畫書及150日內提送營運計畫書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書予機關審查,審查同意後依計畫書內容執行。 (2)前述計畫書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委員審查,廠商應配合出席會議,並依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 2.第2階段-設備及營運服務系統建置: (1)充電樁設置前,廠商及機關應派員至各場辦理會勘。 (2)廠商應於會勘次日起20日內以函文向機關提送各場施工計畫(含設置區域、項目、進場時間、施作期間及完成時間等),並依機關核定之計畫完成設置及營運服務系統介接。 (3)營運服務系統應於營運計畫書核定次日起90日內完成。 (4)設備與營運服務系統完成後應於30日內以函文向機關提報完工成果。 3.第3階段-試營運: (1)第1期充電樁完成設置後,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辦理試營運。 (2)試營運期間不少於30日。 (3)試營運期間不納入經營期間及不收取權利金。 (4)試營運期間所生之各項費用,由廠商負擔。 (5)試營運期間廠商應蒐集民眾反饋意見,並提供機關參考;機關得參考民眾意見修正廠商營運計畫。 4.第4階段-正式營運: (1)試營運後,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始收費經營8年。 (2)經營期間廠商應負責充電樁經營、維護及營運服務系統運作、維護與資料安全,以維持服務正常運作。 四、說明會: 1.時間:112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 2.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第一會議室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2/11/02 12: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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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