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同原契約履約期間,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6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3年3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展期預計為112年12月9日至113年1月14日,若展覽時間異動,則以機關書面通知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或行號),且符合景觀環境規劃設計,公共藝術、園藝資格及從事相關業務經驗者或;
2.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公共藝術、園藝)或相關業務者。
3.且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應有該查覆單位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