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開標地點
板橋殯儀館服務中心B1(中正路5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水利、水保或大地。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水利、水保或大地。(僅須一項符合)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
1. 技師公會會員證及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水保或大地。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水保或大地,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說明(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1.乙方應於契約簽訂日起 5 日以前完成規劃,且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2.乙方應於甲方核定規劃內容日起10 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3.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 10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4.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5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5.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 日內修正完成,並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
6.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5 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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