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經濟發展局33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至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1.(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以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一)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流標。
(二)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惟因本次招標文件有重大變更(預算調整),仍視為第1次招標。
二、本公告「履約期限」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履約期限之補充說明如下:
(一)工作執行計畫書:
應自決標日翌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予機關審查,審查核可後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本(含檔案光碟),作為本案後續計畫執行、辦理期程之依據。
(二)協助協商及辦理合作改良利用工作計畫書及契約書簽訂事宜: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研擬財務評估報告書予機關,並提送予機關審查。
2.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改良利用工作計畫書及契約書草案予機關續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合作改良利用作業審查事宜。
(三)撰擬招商文件及協助辦理招商公告作業: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研擬並提出招商文件,含投標須知、投資契約(草案)、甄審作業須知及其他相關必要文件。
(四)協助辦理招商說明會相關事宜(至少1場):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翌日起30日曆天內舉辦招商說明會,相關辦理細節必要時須配合機關進行討論及邀約廠商。
(五)其他工作項目依前述各項作業流程,廠商應配合機關需求適時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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