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 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 經濟發展局033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 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業務項目列有「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或得以承辦工作項目相關之諮詢、規劃及建議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第一次招標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1.本案刪除原招標文件之「硬體結構設計、施作及佈卸」工作項目(修正邀標書、投標須知(含經費預算表)),其餘公告資訊不變,非屬重大變更,延長等標期5日。
2.依本案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八.投標之其他規定:「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已於更正公告中,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爰廠商於更正公告前已投標者,由本局告知本案目前已更正公告,請廠商確認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
3.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106年1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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